近日,柳城县消委会接到冯先生的投诉,请求柳城县消委会协调商家为其退款退车。
事情起因是这样 : 8月7日,冯先生在柳城县某 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全款购买了一辆全新的4座小型新能源汽车,花费49400元。8月9日,晚上开车时发现车大灯不亮, 打开 汽车 机盖发现里面 线路板上的线束结了厚厚的“蜂窝状”黄泥,黄泥上还有水的痕迹,车辆疑似是泡水车,
8月10日上午,冯先生开车去汽车销售公司,公司负责人邓店长称,车辆在售卖之前停放在露天草地,可能有蚂蚁爬进去做窝,这样的一种情况用酒精清洗一下就可以了。冯先生不认可,当天下午开车去柳州市4S店,4S店回复说车辆可以清洗,但以后没有质保。
8月14日,柳城县消委会工作人员到汽车销售公司现场查看情况,该车正停在汽车销售公司门口。打开该车引擎盖,车内线路已进行了清洗,保险盒上面的底盒和螺钉有明显可见的锈斑,车辆的生产日期是2023年5月3日。
汽车销售公司的邓店长称,该车是公司6月份从柳州市某汽车销售公司这一正规途径进的货,进货后存放在室内展厅。销售人员 销售每台轿车前都会对车辆进行全方位检查, 8月7日卖给冯先生车的时候签订有《XX公司汽车交车清单》, 但由于蚂蚁爬进 的保险盒不在《汽车交车清单》检查的清单范围内, 销售人员 也不知情 。 消费者这几天很不理智,天天来店里面闹,并把该车停在店门口,车身上写满不当言语,影响企业正常营业。
依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二十二条:“家用汽车产品自三包有效期起算之日起7日内,因质量上的问题需要更换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的,消费者可以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退货”。投诉人冯先生所购车辆的保险盒线束不是车辆的主要零部件,不符合退款退车的条件。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发展要求的,消费者能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的规定, 经营者应当承担对应的质量责任。
经柳城县消委会组织投诉双方3次现场调解,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汽车销售企业无偿为冯先生的车更换原厂全新线次汽车保养和安装一台行车记录仪,合计费用约8000元, 另外支付2000元作为冯先生购车补偿,协议达成后双方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